1、国家相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对于改善食品的质量和档次,保持原料乃至成品的新鲜度,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开发新食品和改善食品加工工艺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按最新的CB/T-,GB/T-、GB/T-、CB等国家标准,及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目前只允许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添加GB-规定的一些食品添加剂(主要是甜味剂和食用香料,如己酸乙酯等)。而(传统)的12大香型白酒中均不得使用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甜味剂是目前白酒中使用容易出现问题的。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CB-于-12-24发布,-05-24实施。
配制酒,包括露酒(GB/T)主要产品例如,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可参照执行。
2、白酒生产中存在的甜味剂问题
甜味剂是改善食品口味的一种食品添加剂。按GB-规定,可用于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加工的甜味剂包括糖精钠、甜蜜素、蔗糖素、纽甜、异麦芽酮糖、赤藓糖醇、木糖醇、罗汉果甜苷、乳糖醇等9种。糖精钠是最早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它不参与人体代谢,直接从尿液中排出体外,甜蜜素也不参与人体代谢,只有少数人可将其代谢。目前国际上对于糖精钠、甜蜜素使用的安全性仍存在争议,我国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限量使用糖精钠、甜蜜素、蔗糖素,在CCGF.1-《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将糖精钠列入强制检测范围,结合近年来在白酒产品中使用甜味剂存在的问题谈谈以下看法。
(1)各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均规定,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物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甜味素等)均是人工合成的非自身发酵物质,而市场上白酒产品引用了相应香型国家标准作生产标准,所以其产品中不得添加甜味剂。而很多液态法白酒产品因生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既引用各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为生产标准来提高产品档次,又违规添加各种甜味剂,大打擦边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2)利用多种人工合成甜味剂,混合使用来达到既不单项超标,又增加甜味剂使用量目的,钻法规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偷换概念,用“蛋白糖”拖盖偷放各种甜味剂的真相。复配“蛋白糖”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混合型甜味剂,有些添加剂生产企业借用蛋白糖之名偷梁换柱,以少量蔗糖掺入大量的糖精、甜蜜素等低价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冠名蛋白糖,生产假蛋白糖
(3)标签标注不规范,按国标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产品中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时应按GB中规定标示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任何错误或不标注都是违反国标中强制性规定的,不少白酒生产企业都出现过上迷的标签标注问题。
(4)各企业原材料进货检验把关不严,造成白酒中被动添加糖精钠的问题较为突出,是很多企业在生产勾调过程中,因使用含有糖精钠等甜味剂的陈香剂、除苦剂、糟香剂、客香剂或复合调酒液等酒用香精香料,造成白酒产品中糖精钠违规;二是部分企业因使用含有糖精钠的外购原酒,而导致被动违规。
(5)多数企业对与甜味剂相关的标准、法规了解不够,理解把握不足,从而引发销用和乱用甜味剂等问题。
白酒产品存在的糖精钠等甜味剂添加问题,这与当前白酒中、低档产品占主要的结构,液态法白酒及新型白酒生产有关。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中、低档产品按其生产工艺应划人液态法白酒或新型白酒范围,而不能引用各香型白酒标准。通过对标准的解读,可以这样理解,液态法白酒应执行GB/T-(液态法白酒)、新型白酒(或称新工艺白酒)对应GB/T-(团液法白酒)国家标准的规定。
按此理解,液态法白酒和新型白酒是可加入食用添加剂(包括甜味剂),事实上各道类生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少企业都在酒中添加如食用香料(如酸、酯)、甜味剂等改善酒质及口感,但又都不愿承认自己这类白酒产品中使用了甜味剂这一事实,而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任何中、低档白酒产品标签标志标注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甜味剂)名称,都怕承认后影响产品销售和遭遇同行指责。目前多数中、低档产品未按各香型白酒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标签标注方面未严格按照CB7的要求进行标注,却在标签上错误标注各香型标准作执行标准。
科学、谨慎,合理地使用食品添加剂,提高酒的品质和口味,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