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行有效的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食品分装的定义。现有的一些相关法规及草案中的说明如下,供大家参考:
.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30号)中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皆属于分装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不应改变被加工食品的属性。”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说明中提到:“食品的分装,应该是将不易运输、不易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更换为小包装,更容易让公众消费的一种大包装变小包装行为。”
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食品分装定义:“食品分装,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行为。食品经营环节将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不再加工成预包装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分装。”
对于后两项,正式发布的文件中删除了相关内容。分装过程,通常中间不得有任何再加工过程,不能改变食品的性状,一般来说,就是不应该切分、也不应该改变其组分。但也并非完全如此:如《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蔬菜干制品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即允许有干燥加工工艺。如果产品受潮,水分含量超标,应通过干燥的工艺使产品的水分含量达到标准要求后,才能进行分装。
将散装食品进行包装、称重、销售是一种以营销为目的的服务行为,不属于生产行为;对于不改变最终销售单元的“包装”行为,不应认定为“以分装方式生产食品”,如:已经完成了小包装,再进行装盒装箱是外包,不是分装;将食品的最小单元包装(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拆除后再次包装销售,容易出现二次污染问题,对环境、工艺、人员操作等有一定要求,应认定为生产行为。
二、食品分装资质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本通则适用于以分装形式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但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食品分装是纳入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范围的,因此食品分装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装)。
示例:
未获得分装资质进行分装,是一种违法行为。分装,并不代表着分装企业不承担产品品质责任,作为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控上应履行的责任是一致的。
三、允许分装食品目录
关于可以进行分装的食品,现有的一些法规要求如下,供大家参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问答第十九个问题提到:“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因此只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允许分装的食品才可进行食品分装。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第五问提到:“在充分听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后,认为糖果分装不会对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响,所以允许糖果进行分装。”该文件虽找不到